两会时间·榕法精案 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亿博平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3-28 13:31:37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和宣传教育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展示福州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果,近日,福州中院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活动中,共征集到全市两级法院案例32个,经福州中院党组研究,现将“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被告人张福生系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997年至2022年,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于某、四川某消防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承接项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个人、单位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93万余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福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张福生收受贿赂为别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张福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张福生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以职务犯罪审判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本案的公正审理吹响反腐斗争冲锋号,为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张福生作为党的二十大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首个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张福生部分受贿行为被中央纪委年度反腐专题片《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深度披露,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做了报道。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股份”)是深交所主板上市的福建企业,公司第一大股东系福建省国资委下属重要国企,合力泰股份因陷入债务和经营危机,面临强制退市风险。为避免强制退市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破产重整是唯一可行之道。2024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福州中院同意合力泰股份启动预重整工作。预重整期间,福州中院指导临时管理人规范预重整共益债融资行为,批复许可合力泰股份在合计不超过5.07亿元范围内进行共益债融资,用于维护合力泰股份生产经营和人员稳定,以最大限度保障其重整价值。为使合力泰股份在重整过程中引入实力丰沛雄厚的投资人,福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和合力泰股份参考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做法,以充分市场化的方式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工作。在各级府院领导的重视下,福州中院充分的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将重整预案双条线呈报中国证监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并获得批准,确保重整工作如期推进。2024年11月22日,福州中院正式受理合力泰股份破产重整案,同时通过跨省协调重整管辖权,受理合力泰股份下属重要经营实体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实现两司协同重整,推进整体化解合力泰股份债务风险及经营困境。12月23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合力泰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1天,自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用时仅8天。

  合力泰股份重整案的成功审结,避免了上市公司退市,盘活49.04亿元资产,68.70万平方米不动产,安置职工1342人,保留约2000个就业岗位,化解债务275.36亿元,挽救国有资产110.12亿元。本案是福州市首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案、首例许可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实施共益债融资的案件、首例跨省协调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案件。案件重整用时短、效果好,是福州中院首创“1231”机制的再次生动体现,为上市公司市场化、法治化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建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调解一案——“商和榕城”,商人纠纷商会解

  2015年9月,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大厦桩基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该建设公司即进场施工,但因地质复杂等原因,工期延误严重,而且工程完工后双方迟迟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结算事宜,致使双方矛盾渐起,纠纷已达近十年之久。2024年,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某实业公司反诉要求赔偿停工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双方因积怨已久,矛盾激烈,当庭爆发争吵。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简单下判难以实质化解双方矛盾,还可能衍生一系列后续诉讼。因此,福州中院依托“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委托商事调解员在“亲清法企会商厅”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并为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调解过程中,涉诉企业相互加深了理解,既解心结又结交情。两位调解员作为商会会长、协会副主任充分的利用商会联盟资源集聚特性,还为涉诉企业介绍认识行业上下游企业,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潜在空间。

  福州中院倡议成立“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是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惠企安商行动的重要实践,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探索。本案的成功调解,对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会解”涉企纠纷协同治理新格局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该机制创新“1+9+N”的建设模式、“2+2”的运行模式,形成“专业+行业”双轮驱动模式,延伸了“调解后+”机制。涉诉企业从对抗最终走向合作,并发挥商会联盟资源集聚效应,成功助力企业化“危机”为“商机”,良好树立“商人纠纷商会解”理念,为涉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台江区文化体育与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位于福州市上下杭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三捷河上的星安桥因双侧壁附生的榕树树根大面积侵入桥体,出现大量安全风险隐患,同时由于“连拱效应”,存在全桥坍塌的风险。2023年11月,台江区检察院以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称台江区文旅局)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为由,向台江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台江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星安桥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

  台江法院审理期间,创新启动“边护边调”模式,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促使社会各界达成“以桥为主”的修缮共识,督促有关部门启动星安桥修缮工程,并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现场视察,持续推进整改修缮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修缮,侵入桥体的榕树均已移除,桥体修缮工程初步完成。2024年4月,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台江法院审查认为,台江区文旅局已实际履行了行政职责,消除了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的公益侵害现象,公共利益依法得到一定效果维护,遂裁定准予撤诉。裁定生效后,星安桥修缮工程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

  文物既是文明传承的纽带,又是地域或行业所蕴含文化的集中展现。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恪尽监管职责,避免文物出现难以挽救的损毁。本案中,台江法院“福州古厝与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发挥专业特色和机制优势,创新启动“边护边调”多元解纷模式,主动与各方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等方式推进文物修缮工作,还通过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最终实现“桥树共保”的良好效果。同时,法检两院还协同推动当地政府制定出台《福州市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范围及旁边的环境绿化管理工作导则》,建立健全了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

  福州中院依托人大代表联合调解机制成功化解历时逾十年的排除妨害及股权转让系列纠纷案

  某电子公司系香港某国际公司设立的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该司依划拨取得厂房建设用地29.2亩。2013年3月,该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的亲戚郑某伪造某国际公司授权材料,与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某电子公司100%股权,魏某支付6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后,接管某电子公司及场地。2023年8月,仓山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应向被害人魏某退还650万元违法来得到的。同年9月,福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12月,某电子公司、某国际公司以魏某等为被告提起排除妨害纠纷的诉讼,要求魏某移交案涉厂房、场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次月,魏某以某国际公司为被告提起另案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由于本系列纠纷历时逾十年,关联刑事、民事案件近二十件,各方争议较大,纠纷迟迟未得到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向省、市人大代表反映情况,要求予以着重关注。为有效回应代表关切,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福州中院依托“法院-侨联”诉调衔接和特邀调解机制,创新人大代表联合调解机制,成功促推排除妨害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并提前履行,股权转让纠纷案自愿撤诉,真正的完成“双赢多赢共赢”。

  本系列纠纷案的高效化解,是“人大+法院”协同解纷的典型代表。一是创新人大代表联合调解机制。特邀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全过程,帮助疏解案件的堵点、难点,为人大代表见证司法、参与司法搭建新平台。二是落实“法院-侨联”诉调衔接机制。将本系列纠纷首批移送市侨联开展特邀调解,以侨为“桥”,打破双方拉锯僵局,争取调解的“最大公约数”。三是打造“调解+履行”工作新模式。全过程关注案件履行进展,“一站式”促推当事人提前支付全部款项,并申请财产解封及另案撤诉,实际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8月17日,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进行农业综合旅游开发。2014年9月29日,该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报县政府获原则同意。此后,某置业公司向村委会缴交了土地承包使用费并投入开发。但部分承包户与某置业公司、村委会矛盾频发导致开发停滞。部分承包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同意,承包合同层报镇、县政府同意,发包程序合法;在村民决议不明确情形下,发包范围应以案涉合同三方测绘图纸为准;村内耕地均已被发包给村民且被生效裁判认定合法有效,故村委会无权再次发包耕地给某置业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其他条款,法院均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为原则依法作出效力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中关于承包耕地部分、海域管护使用权及部分的合同约定无效;驳回承包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乡村振兴,由政府牵头引资、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整合农村生态旅游资源,能轻松实现村民增收、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等多重社会效益。但少数村民对优化营商政策存在误解、对企业入村存在情绪,易引发群体矛盾。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关注案件对当地农村工作的整体影响,与当地党委政府始终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开展协调工作。通过案件的宣导效应,在村民内部形成尊重契约、支持发展的积极氛围,为农村发展营造法治、诚信、文明的人文环境,同时为企业打造公平、有活力的农村市场环境。

  2021年8月初,被害人张某某因其朋友陈某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遂找到钱某联系介绍他人帮陈某办理取保候审。后钱某称找到上诉人黄某某可办理此事,并向张某某索要50万元经费。同年8月中旬,黄某某等人到张某某店中,钱某谎称黄某某系某省直机关领导干部,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将陈某取保候审。张某某信以为线万元现金交付给钱某转交黄某某,并于8月底再次将剩余的30万元交付给钱某。期间,张某某多次催促、询问陈某取保候审进展,黄某某通过视频通话、发送照片等向张某某表示正在办理,让其放心。陈某被逮捕后,黄某某等人以陈某被逮捕系假消息、正在跑关系为由,敷衍张某某。在确认陈某被逮捕后,仍谎称可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拒绝退款。

  2021年8月下旬,钱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与他人有土地纠纷需要政府部门确权后,谎称黄某某有关系可将土地确权给张某某一方。张某某信以为线万元现金交给钱某办理请托事项,后钱某将部分现金转交给黄某某。事后,该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另一方,张某某要求退钱,张某等人以正在办理为由,拒绝退款。

  台江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与钱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8万元。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台江法院对黄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法院对违法来得到的的处置部分,追缴黄某某与钱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为非法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捞人”活动而产生的“非法请托型”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疏忽对被害人请托行为的法律评价,迳行判决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请托款,忽视通过个案构建社会公平秩序。该类型案件被害人所托事项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行为不应为法律所允许,在权益保护方面,本案被害人应与一般诈骗案件的被害人作出区分。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非法请托款”,则与大众正义观相悖,对社会公平秩序造成冲击。本案二审对被害人的非法请托行为给予法律层面的否定评价,改判将被害人非法请托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增加了不法请托的违法成本,充分的发挥了刑事审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有助培养公众的法治公平意识。

  2014年,某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公开对外招标某公路工程BT项目,某建设公司中标。合同签订前,招标人与中标人就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包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分批到位、征地拆迁导致工期延长的补偿、已完工路段回购安排以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等,形成了《投资建设回购合同》。该工程于2019年交工验收。2022年底,该局接到举报,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合同实质性变更问题,并于2023年对某建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建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部分条款调整构成实质性变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支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签订后无新的招投标行为,不存在持续状态,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追溯依据,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同时,合同调整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也未排除其他竞标人竞争机会,不属于主要条款的变更;仲裁机构变更系协商结果,不属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实质性变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既要通过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行为,又要通过合理性判断平衡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利益。法院严格审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时间与追责期限起算点,既防止滥用权力,又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传递法治政府依法行权的信号。同时,行政机关应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对合法行为的过度干预。正如“办好一案,实现治理一片”的目标所示,本案的裁判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通过一个案件的审判传导理念,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小郑刚年满14周岁,其使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使用共享电单车骑行上路,撞到骑行电动车的熊某,造成熊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郑负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后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郑及其父母、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小郑不是合法的驾驶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其不负赔偿相应的责任。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首次使用“扫码骑车”时需要验证身份信息,登录时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其中包含了《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用户应已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和骑行能力”、“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等注意条款均作了加粗标注。小郑在事故发生时不满足骑行电单车的法定年龄条件,无法解锁车辆,才使用其母亲账号解锁车辆骑行。因此,出租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对租车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对防止不具备电单车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电单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故熊某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不予支持。案涉保单系出租公司为平台用户投保,小郑系借用他人账户解锁使用,非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连江法院作出判决。

  该案系法院在办理新业态经济下因未成年人侵犯权利的行为所引发的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由小郑父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判决结果体现了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违规乱序者承担后果。该案的判决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到了深刻的以案释法效果,有力强化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法治意识。案例办理成效获央视新闻、司法部、CCTV今日说法等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转发报道。人民法院在办理一些民生“小”案过程中,通过司法裁判明规则、促治理、解民忧,有力激发人民群众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激浊扬清,切实彰显公义良知,大力弘扬时代新风。

  某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项目工程停工停产,涉及全省执行案件200余件,涉案标的26.3亿元。执行过程中,仓山法院发现该公司名下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无法处置,拆迁权益因故未签署协议,企业资产无法有效处置分配,执行陷入僵局,大量案件因此终本。

  申请执行人郑某经动员申请“执转破”后,仓山法院即启动“以执助破、以破促执”的“执破一体”工作机制,依托设置在执行局的执破直通合议庭,破产团队与执行团队凝聚合力,高效开展出清工作:一、通过“三通三简”执破融合机制,打破执转破程序壁垒,实现“执破融合”人员直通、程序直通、效果直通。二、破产审理与执行阶段的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结果互联互认,缩短审理周期,提高执转破效率。三、“一案一策重整和解”。某工程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六项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曾遍及全国,有较大的挽救价值。执行团队与破产团队共同研判,针对破产必要性、重整可行性以及财产回收处置等问题作出整体方案。

  2024年7月,仓山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8月裁定批准重整方案。目前,公司已按照重整方案有序引入资金,所涉近124件终本案件得以出清和实质化解,化解300余名债权人近50亿元债权总额,有效预防近百件潜在诉讼执行纠纷。

  “执破融合”是促进终本案件出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法。仓山法院改革执转破工作模式,突破性地在执行局设立“执破直通”合议庭,将执破工作全流程归集于执行局。“执破一体”实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团队建设以执破融合为指引开展执行工作,流程管理突出“执破融合”节点管控,案件质量管控强化执破对接。该案是对困境企业执行案件中涉及执破程序转换、破产财产移交、预重整衔接等方面的全面实践,在合议庭组建、管理人构架、重整方案设计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与创新,实现了困境企业从执行不能到破产清算再到市场再生的司法效果。